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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駕駛電動車在“村村通”公路上行駛,與突然竄過公路的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電動車駕駛人及載乘人受傷,羊的飼養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且看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皇路店法庭是如何判決的。
1月30日下午,張某甲駕駛兩輪電動車載張某乙沿某“村村通”公路上行駛時,與竄過道路的王某放牧的羊相撞,造成張某甲、張某乙受傷及財物受損。事故發生后,張某甲、張某乙被送往醫院治療。后因賠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張某甲、張某乙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支付賠償。
羊的飼養人王某辯稱,原告缺乏與羊相撞的直接證據,且原告騎車上路未戴頭盔,否則傷情不會這么重。
皇路店法庭張秋平法官審理認為,本案事實,由南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安全事故事故證明書、事故現場圖片、原告住院病歷及某村委證明等佐證。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能夠證明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未對其飼養的羊履行合理的看管義務,在羊群橫穿公路時,導致其飼養的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相撞,發生事故。原告張某甲在公安機關訊問筆錄中承認其所駕駛的電動車的前輪與羊的右后相撞,故張某甲在駕駛電動車行駛至事故路段遇到羊群時,未盡到減速慢行、安全通過的注意義務,且未佩戴頭盔。據此,張秋平法官酌定被告王某對原告人身損害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甲、張某乙各項損失共計8000余元。雙方均服判息訴,隨后賠償款在短時間內履行完畢。(供稿:張振麗 張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