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風險:對外貿易出口方不按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交貨。生產工廠的誤工,導致交貨延誤;以相同規格產品替代合同中規定的產品;以低價成交,以次充好。
2、收匯風險:盡管規定用信用證結匯,并及時保質出貨,但出貨后交單未能做到單證相符。單證相符,這使得信用證起到了應有的保護作用。此時,即使買方同意付款,但徒勞地支付了昂貴的國際通信費和不一致點扣款,而且收匯時間大大延遲,特別是對于金額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就會出現虧損。
3、信用證風險:有些信用證規定客檢合格證書是議付的主要文件之一。買主會抓住賣方急于出貨的心理,故意挑剔,卻同時提出各種支付方式,誘使企業出貨。在向買方提供貨物后,買方很可能會故意檢驗不一致,拖延付款,甚至是錢、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運輸單據在國外簽發7個工作日內到期。無論是議付行還是受益人,這些條款都不能保證做到,必須仔細審查。如有陷阱條款,應及時通知修改,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快,為日后埋下風險隱患。
4、經營管理風險:對外貿易出口工作牽涉各個方面,并且容易出現問題。假如企業沒有完善的經營管理辦法,一旦發生訴訟,就會造成事與愿違的局面,特別是那些注重電話聯絡的企業。由于每年企業的客源都在擴大,為了企業在交易中有針對性,就必須對每個客戶建立商業檔案,包括資信度、貿易量等,每年進行篩選,以減少經營風險。
5、操作風險:對于外貿出口業務而言,真正的代理制實踐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墊付資金,盈虧由委托方承擔,代理方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但在現實的商業運作中,并不如此。理由一是自身客戶少,收匯能力差,又要努力完成指標;二是想多賺錢,嫌代理費用少。

6、付款方式風險:延遲支付是一種遠期商業支付方式,如果出口方同意這樣的方式,就等于為進口商提供融資優惠。盡管開證者自愿支付延期利息,表面上只是為出口商墊款,放款實際上就是顧客在等貨物到達后檢查到達的數量。如果市場發生變化,進口商可以要求銀行拒付貨款。
自營出口與代理出口的利弊有哪些?
1.自營出口可以自己控制利潤,代理出口適合于中小企業,加快了資金周轉,省去了業務人員得開支。
2.自營出口適用于達到一定規模和出口量的企業,如果企業剛起步或者出口量不大,則可以找信譽好、實力大的純代理,即選擇代理出口比較合適。
3.出口要關系到退稅、賬目流動、外商信息等,所以選擇代理出口時必須找可靠、實力大的純進出口代理,如果有自營業務肯定對代理業務有影響。選擇代理出口贏得了利益和周全,但弊端為風險不小,且關系到信用證和定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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