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有時會遇到在執行過程中或執行完畢后,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因錯誤被撤銷,那被執行的財產肯定是要返還的,對于被執行的財產涉及到的孳息該如何處理呢?

孳息要不要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孳息該如何計算?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計算;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計算。
筆者原則上同意第二種觀點,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而在金錢債務中,其孳息應當默認為存款。且執行回轉中的孳息是執行救濟措施,應當具有補償性質,因其系法院、仲裁機構等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導致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變更而啟動的法律程序,被執行回轉人主觀上一般并無過錯。錯誤執行的款項一般意義上應是執行回轉人存入銀行,其收益為存款利息。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則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而非救濟目的,對于原申請執行人來說,稍顯不公,也可能進一步激化當事人執行矛盾。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計算,則不利于申請執行回轉人,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原申請執行人的占有利益,且目前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普遍較低,與定期相差較大。綜上,筆者認為,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計算,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體現了執行回轉的補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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