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種方式
1. 分包。分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之間。分包商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分包商是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分包人對土地進行承包企業經營權的產權制度不變,分包人享有土地管理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從承包土地中可以獲得經濟收益,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費。分包不需要發包人許可,但分包應向發包人備案。
2.出租。出租是指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國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承租人是租的外地人,該租賃是一項民事合同。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不需要征得發包方同意,但出租方需要向發包方備案。
3.互換。交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為了種田的便利和自身的需要而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交換是互惠合同。互惠后,交換方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失去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民可以達成交換合同后,還應與用人單位進行變更原土地利用合同。
4.轉讓。流轉是指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會使農民失去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必須對轉讓行為施加一個嚴格的條件。只有當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基于農民有實際生活保障的事實,否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轉讓。如果沒有真正的生計來源,一旦出現風險,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會流離失所,導致社會不穩定。轉讓的對象應該限制在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具備技術轉讓條件的農民在獲得發包方同意才能轉讓給其他地區的農民。
5.主要在一些地方,為了保護產業區的規模化經營,土地承包權在土地延期時確認到戶,使用權投資分紅
6.反租反包。是原承包給農民的土地,由用人單位租回,再由集體承包或直接經營。主要可以用于企業發展高效農業,創建科技示范區。
7.退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將承包的土地歸還給集體,集體重新承包的行為。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
1、堅持土地流轉與土地所有權相結合的原則。
按照企業現有土地承包經營發展關系長期穩定不變的要求,我們將繼續不斷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工作,在確權、確地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相關信息法律自愿而且有償的原則問題進行分析土地流轉。土地流轉的時候不能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也不能損害承包者的權益。
2 .堅持土地流轉與設施農業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農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在得到了農民意愿的基礎上,采取相應的鼓勵政策,積極推動我國土地流轉向其他方面不斷發展。
3.堅持中國土地流轉與產業發展農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
圍繞著龍頭企業、農戶以及基地的模式推進土地流轉,來建設規模經營面積大、標準化的安全可靠的生產基地。
4.堅持土地流轉和農民合作社相結合發展的原則。
5.通過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流轉,農民專業合作社將逐步成為中國土地流轉規模企業經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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